遺產稅身障扣除額 須繼承前取得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等如符條件,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93萬元,但要留意身障證明須是在繼承開始前取得,才能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障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且非拋棄繼承,申報遺產稅時,符合條件者,可加扣身障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舉例來說,甲君在2024年元月間死亡,留下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母親丁君三人,丙君在同年7月辦理遺產稅申報,檢附乙君及丁君的重度身障證明,列報兩人的身障扣除額1,386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君未拋棄繼承,乙君和丁君的重度身障證明取得日期分別為2024年5月(繼承日後)及2023年12月(繼承日前)。

由於乙君證明取得日期在繼承日後,且丙君無法提出乙君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障的相關證明,無法適用扣除規定。

【聯合新聞網】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0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