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症

根據DSM-5診斷準則

A. 以下五項(或更多)症狀在兩周中同時出現,造成先前功能改變;至少包含以下症狀之一

    • 憂鬱情緒或(2)失去興趣或愉悅感。

註:不包括可明顯歸因其他病況的症狀。

    1. 幾乎整天且每天心情憂鬱,可由主觀報告(如感到悲傷、空虛或無助)或由他人觀察(如看起來在哭)得知。(註孩童青少年可以是情緒易怒。)
    2. 幾乎整天且每天明顯對所有活動降低興趣或愉悅感(主觀說明或他人觀察)。
    3. 體重明顯減輕或增加(一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5%),或幾乎每天食慾降低或增加。(註在孩童,需考量無法達到預期體重。)
    4. 幾乎每天都失眠或嗜眠。
    5. 幾乎每天精神動作激動或遲緩(別人觀察到,不只是主觀感受到不安或緩慢。)
    6. 幾乎每天疲倦或無精打采。
    7. 幾乎每天自我感到無價值或不恰當的罪惡感(可能達妄想的程度;不僅是對生病自責或內疚)。
    8. 幾乎每天思考能力和專注力降低,或是猶豫不決(主觀報告或他人觀察)。
    9. 反覆想到死亡(不只是害怕死亡)、反覆有自殺意念而無具體計畫、或有自殺舉動,或是有具體的自殺計畫。

B. 這些症狀引起臨床上顯著苦惱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功能減損。

C. 這些症狀無法歸因於某一物質或另一身體病況的生理效應。

註:準則A-C適用於鬱症發作。

註:重大失落(例如喪親、破產、天災、重病或殘障(disability)的反應可包含強烈的悲傷,反覆想著失落、失眠、胃口差和體重減輕,可能表示鬱症發作。雖然這些對於重大失落症狀是適當的或是可被理解的,但除了正常反應外,得小心考量是否為鬱症發作。此診斷無疑需根據個人病史及表達苦惱的文化常模做為判定。

D. 鬱症發作無法以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思覺失調症、類思覺失調症、妄想症或其他特定或非特定思覺失調症和其他精神病症做更要好的解釋。

E. 從未有過躁症或輕躁症發作。

註:若所有躁或輕躁症狀是由物質引發或另一身體病況所引起,則不適用。

F. 對於病症無法以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思覺失調症、妄想症或其他特定或非特定的思覺失調類群其他精神病症來做更好的選擇。

G. 症狀無法歸因為使用物質(如成癮物質或醫藥)後或另一身體病況的生理作用(例如:甲狀腺功能低下)所致。

H. 這些症狀引起臨床上顯著苦惱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功能減損。

註:由於鬱症發作的準則,包括沒被列出的四項持續性憂鬱症(輕鬱症)症狀,極少數的病患有超過兩年的憂鬱症狀,卻不符合持續性憂鬱症的準則。如果當前某個程度已完全達到了鬱症發作診則,應給予鬱症的診斷。否則,其他特定或非特定的憂鬱症診斷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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