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殺的自我傷害

根據DSM-5診斷準則

  • 在過去的一年中,有5天或更多時間參與意圖的自我引起的傷害於自己的身體表面,可能會引起出血、瘀青或疼痛,期待此傷害只會造成少許或中度的身體傷害(沒有自殺意圖)。
  • 此自我傷害的行為,有以下一個或更多的期待:
    1. 獲得從負面感覺或認知狀態的解放。
    2. 解決人際困難。
    3. 引起正向的感覺狀態。
  • 此意圖的自我傷害與以下至少一項有關:
    1. 人際困難或負向感覺或想法,如憂鬱、焦慮、緊張、生氣、廣泛的痛苦或自我批評發生在自我傷害之前很短的期間。
    2. 在參與此行為之前,專注此意圖的行為的期間是難以控制。
    3. 考慮自我傷害時常發生,即使是當自我傷害沒有被執行。
  • 此行為並非社會認同(如:人體穿環、刺青、宗教或文化儀式的一部份)且不是限制於摳結痂或咬指甲。
  • 此行為或他的後遺症導致臨床上重大痛苦,或干擾人際、學業或其他重要功能。
  • 此行為不只是發生於精神病發作、譫妄、物質中毒或物質戒斷期間。於神經發展障礙的人當中,此行為不是重複固著行為(stereotypies) 模式的一部份。

此行為無法以其他精神疾病或醫學情況做更好的解釋〔如:精神病、自閉症、智能障礙、萊希-尼亨症候群(Lesch-Nyhan syndrome)、重複動作障礙症伴隨自我傷害、拔毛症(hair-pulling disorder)、摳皮症(skin pi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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