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障礙症

根據DSM-5診斷準則

  • 違反他人基本權利或年齡相稱的主要社會常規或規定,成為重複而持續的行為模式,於過去十二個月中,至少出現下列類別中十五項準則中的三項,而於過去六個月裡至少有一項是存在的:

攻擊人及動物(Aggression to people and animals)

    1. 經常霸凌、威脅或恐嚇他人。
    2. 經常引發打架。
    3. 曾使用可傷人的武器(如:棍子、硬磚、破瓶子、刀、槍)。
    4. 曾對他人施加冷酷的身體凌虐。
    5. 曾對動物施加冷酷的身體凌虐。
    6. 曾直接對受害者進行竊取(如:街頭搶劫、搶錢包、勒索、持械搶劫)。
    7. 曾逼迫他人進行性行為。

毀壞所有物(Destruction of Property)

    1. 故意縱火,意圖造成嚴重破壞。
    2. 故意毀壞他人所有物(縱火除外)。

欺騙(Deceitfulness)或偷竊

    1. 闖入別的人房子、建築或汽車。
    2. 經常說謊已取得財物或好處,或者逃避義務(即指欺瞞別人)。
    3. 曾在未直接面對受害者的情境下,竊取值錢的物件。(如:未破壞門窗或闖入的順手牽羊;偽造)

重大違規(Serious Violations of Rules)

    1. 不顧父母的禁止,經常深夜在外;13歲以前就有此行為。
    2. 在與父母或父母代理人同住時,曾逃家至少兩次,或是曾有一次長期逃家不歸。
    3. 13歲之前就開始經常逃學。
    4. 此行為困擾引起臨床上顯著社交、學業或職業功能減損。
    5. 若滿18歲,應未達滿社會人格障礙的診斷準則。

 

註明是否有:

312.81(F91.1)兒童期初發型(Childhood-onset type):在滿10歲之前至少出現一項行為規範障礙症症狀。

312.82(F91.1)青少年期初發型(Adolessent-onset type):在滿10歲之前未曾出現行為規範障礙症症狀。

312.89(F91.1)非特定的初發型(Unspecified onset):符合行為規範障礙症診斷準則,但資訊不足以決定第一個症狀是否出現於滿10歲之前或之後。

 

特別註明:

有利社會情緒不足(with limited prosocial emotions)

要符合此項註記,個人在多重關係和情境中,應超過十二個月持續出現至少兩項下列特徵。這些特徵反應個體在此期間的人際及情緒功能,而非在某些情境下的偶發。故評估此註記準則需多重資訊來源,除個體自述外,需要有來自長時間熟知患者的他人之報告(如:父母、老師、同事、親戚、同儕)。

缺乏懊悔或罪惡感(lack of remorse or guilt)

做錯事不覺得不好或愧疚(排除只有在被逮捕及/或面對懲罰時的懊悔)。個人通常對於負面行為後果表現得毫不在乎。舉例來說,傷害別人後豪不懊悔,或不在乎違規後果。

冷酷無情—缺乏同理心(callons— lack of empathy)

不顧也不在意他人感受。個人被描述為冷漠、不關心他人,即使導致他人非常大的傷害,也較在意本身行動對自己所造成的作用,而非對別人的作用。

不在意表現(unconcerned about performance)

毫不在意學校、職場或其他重要活動中表現重重。縱使期望清楚,也毫不努力去做好,並且總是將其不佳的表現怪罪於他人。

感情表達或缺乏(shallow pr deficient affect)

對他人不顯露感覺或表達情緒;除了表淺、不誠懇或表面的形式(如:行動與表現的情緒相矛盾,可以很快的將情緒「開」或「關」),或是用表情以獲得好處(如:展現情感以操控或恐嚇別人)以外。

 

註明目前的嚴重度

輕度

行為問題超過診斷準則很少,且行為問題造成他人傷害的程度尚屬輕微(如:說謊、逃學、天黑後未經許可逗留家外、其他違規)

中度

行為問題數目及對他人的影響,介於輕度與重度之間(如:未直接面對受害者的情境下的竊取、故意破壞)。

重度

超過診斷準則所需的行為問題數目很多,或者造成他人相當大的傷害(如:逼迫性交、冷酷的身體凌虐、使用武器、直接對受害者進行竊取、破壞門窗或闖入)。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