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相關的銜接

在學習相關的銜接部分,包括主要四個部分,分別是學習內容、學習歷程、學習環境及學習評量的調整,其相關調整項目皆應載明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中。

(一)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服務。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辦法中所列舉之服務包括: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以下列點陳述之。

1.輔具服務

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2.試題(卷)調整服務

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3.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提供本辦法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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