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的實施狀況

這份關於身心障礙證明的問答輯來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透過常見的問答認識什麼是身心障礙證明。

 

(一)誰是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是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涉及聲音語言與構造及其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二)為什麼要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者?

現行身心障礙分類,無法周延含括所有障礙狀況,且忽略身心障礙者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為了能和國際通用的分類系統接軌,並且周延保障各類身心障礙者,按照個別需求主動提供所需要的服務,所以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作為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依據。

 

(三)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是什麼?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需要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與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需由專科醫師1人評估有別,所以簡稱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以便民眾區隔。

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除了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也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四)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需要多久的作業時間?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該衛生局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應於取得衛生局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於15個工作天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給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的民眾。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時間大致為35日。

 

(五)做完身心障礙鑑定就一定拿得到身心障礙證明嗎?

不一定,身心障礙證明要由社會局(處)依據鑑定綜合判斷並完成需求評估後,才能判定是否能夠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

 

(六)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如何處理?

身心障礙者對於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以1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40之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者,將退還申請人;如超過規定期限,相關鑑定作業費用,須全額自行負擔。另需求評估作業並無收費規定。

 

(七)對於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提出申請重新需求評估是否為相同的專業人員再次進行評估?

身心障礙者對於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復後,應另行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重新辦理需求評估。

 

(八)身心障礙證明的效期有多長?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重新鑑定的時間,惟效期最長為5年,即需重新鑑定,但如障礙類別屬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會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或直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九)身心障礙證明會記載那些內容?

身心障礙證明上的記載事項包括身心障礙者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人資料、鑑定資料(障礙類別、等級、疾病編碼、鑑定日期、重新鑑定日期)、是否享必要陪伴者優惠註記及證明有效期限等,並須黏貼身心障礙者之照片。

 

(十)相關資訊網站

臺北市 苗栗縣 南投縣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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