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舊制比較

為解決目前國內身心障礙類別不斷擴大,並合理分配社會資源,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正式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內政部,2006)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由過去的疾病導向,改為功能導向,分類也以ICF中身體功能以及結構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替代現行以疾病名稱(16類)之分類方式,不再單純以身體功能與構造之醫療診斷,尚需檢測個人活動參與的能力、表現及環境對個人的影響。

舊法 新法
內政部,2004版 內政部,2011版
舊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新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視覺障礙者。 聽覺機能障礙者。 平衡機能障礙者。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肢體障礙者。 智能障礙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顏面損傷者。 植物人。 失智症者。 自閉症者。 慢性精神病患者。 多重障礙者。 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新制與舊制不同之處,是新制鑑定使用國際健康功能及身心障礙者分類系統,依據ICF系統,政府可視身心障礙者的確實需求,提供必要的福利服務,而非包裹式套餐福利。舉例來說A先生與B先生同為左腳截肢者,但A先生無交通工具,所以即使有工作機會也無法前往;B先生已購買改裝車輛及輪椅代步,有固定工作,基本生活能自理,在新制鑑定制度下,將因應不同的環境障礙,而給予二人不同的福利服務。像A先生無交通工具所以提供輔具補助、復康巴士、生活津貼、居家服務等;而B先生因有交通工具所以提供輔具免費維修服務、車輛免牌照稅等(孫慶璋,2012)。新制的實施,在福利資源的整備及服務輸送網絡的建置,將有重大的進展,身心障礙朋友亦會獲得更妥善的照顧(賴淑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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