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根據DSM-5診斷準則

具干擾功能或發展的持續注意力不足及/或過動-衝動樣態,有(1)及/或(2)之特徵:

一、不專注

有至少持續六個月的下列6項(或更多)症狀,到遠不符合發展階段且對社會及學術/職業活動造成直接負面影響之程度:

註:這些症狀並非主源於對立行為、違抗、敵對或無法了解工作或指示的表現。青少年與成人(滿17歲以上)至少需有5項症狀。

      1. 經常無法仔細注意細節,或者在學校功課、工作或其他活動時,容易粗心犯錯(如:看漏或漏掉細節、工作不精確)。
      2. 工作或遊戲時難以維持持續注意力(如:在上課、會話或長時間閱讀時難以維持專注)。
      3. 直接對話時,常好像沒在聽(如:心好像在別處,即使無任何分心的事物)。
      4. 經常無法遵循指示而無法完成學校功課、家事或工作場所的責任(如:開始工作後很快失焦且容易分心)。
      5. 經常在組織工作與活動上有困難(如:難以處理接續性的工作;難以維持有序的擺放物品及所有物;亂七八糟、缺乏組織的工作;時間管理不良;無法準時交件)。
      6. 經常逃避、討厭或不願從事需要持久心力的工作(如:學校功課或家庭作業;在青少年與成人的準備報告、完成表格填寫、看長篇文件)。
      7. 經常遺失工作或活動所需的東西(如學校課業材料、筆、書、工具、錢包、鑰匙、書寫作業、眼鏡、手機)。
      8. 經常容易受外在刺激而分心(在青少年與成人可包括在想無關的內容)。
      9. 在日常生活中常忘東忘西(如:做家事、跑腿;在青少年與成人則有回電話、付帳單、記得邀約)。

二、過動及衝動

有至少持續六個月的下列6項(或更多)症狀,到遠不符合發展階段且對社會及學術/職業活動造成直接負面影響之程度:

註:這些症狀並非主源於對立行為、違抗、敵對或無法了解工作或指示的表現。青少年與成人(滿17歲以上)至少需有5項症狀。

      1. 經常手腳不停的動或輕敲/踏,或者在座位上蠕動。
      2. 經常在該維持安坐時離席(如在教室、辦公室、其他工作場所或是其他應留在其位置的情境中離開他的位置)。
      3. 經常在不宜跑或爬的場所跑或爬(註在青少年與成人,可能只有坐不住的感覺。)
      4. 經常無法安靜地玩或從事休閒活動。
      5. 經常處在活躍的狀態,好像被馬達驅使般的行動(如:無法在餐廳、會議中長時間安坐或是久坐不動會覺得不安適;別人會感覺到他坐立不安或是難以跟得上)。
      6. 經常太多話。
      7. 經常在問題尚未講完時衝口說出答案(如:說出別人要講的話;在會話過程中不能等待輪流說話)。
      8. 經常難以等待排序(如:排隊時)。
      9. 經常打斷或侵擾他人進行的活動(如:在會話交談、遊戲或活動時冒然介入,沒有詢問或得到許可就動用別人的東西;在青少年與成人,可能會侵擾或搶接別人正在做的事情。)
      10. 12歲前就有數種不專注或過動衝動的症狀。
      11. 數種不專注或過動衝動的症狀在二種或更多的情境表現(如:在家、學校或上班時;與朋友或親戚在一起時,在其他的活動中)。
      12. 有明顯證據顯示症狀干擾或降低社交、學業或職業功能的品質。
      13. 這些症狀不是單獨出現於思覺失調症或其他的精神病症,無法以另一種精神障礙症做更好的解釋(如:情緒障礙症、焦慮症、解離症、人格障礙、物質中毒或戒斷)。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