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化教育方案(IEP)不只是書面的文件資料,為了發揮管理的效果,個別化教育方案的程序包括準備、執行、以及評鑑階段等。
(一)準備階段
當一個學障學生被診斷需要接受特教服務時,學校應準備個別化教育方案的擬訂,這階段可分三步驟執行:
1.審查轉介的個案
學校特殊學生服務委員會或特教教師審查轉介個案的資料,如轉介資料的完整性、確定學生現有功能與特殊學習需求。
2.收集進一步評量資料
若有關教育計畫擬訂所需的資料不完整,宜一一列出,並安排時間收集,並獲得診斷結論。
3.組織個別化教育方案委員會
確定委員會名單,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或機構代表、特教教師、學生之教師或普通班教師、家長,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生本人,這些參與委員的職掌如(表一)所示。
(二)執行階段
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執行必須先由特教教師根據收集的資料再擬訂計畫草案,然後召開個別化教育方案委員會評鑑計畫草案,接著確定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內容,及各項服務的負責人或單位,最後再協調各項服務的時間與評鑑的方式,以及取得家長的同意。特教教師根據個別化教育方案所訂的教育計畫來安排本學期的教學計畫與其他教育服務的實施。
(三)評鑑階段
特教教師依個別化教育方案規定的評鑑期限進行評鑑,可能是每年或每學期一次,評鑑項目包括學生進展的情形、目標的達成程度、與個別化教育方案與實際需求的符合程度等。每年再重新依據評鑑結果修正個別化教育方案。
(表一) 個別化教育方案委員會委員職掌表
| 職位 |
職責 |
| 主席 |
1. 協調委員會活動。
2. 與家長溝通。
3. 在團體計劃和做決定的過程中給予協助。
4. 督導做記錄的程序。
5. 確定申訴程序。
6. 主持委員會議。 |
| 機構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 |
1. 代表社會的公立機構。
2. 代表公立機構解釋制度性的策略。
3. 提供不同於公立學校系統的服務機構。
4. 安排提供相關服務。 |
| 普通班教師 |
1. 提供學生在教室表現的資料。
2. 提供課程設計的資料。
3. 發展學科的年度目標和教學目標。
4. 明確指出學生在普通教育的能力及限制。 |
| 特殊教育教師 |
1. 提供有關學生障礙之資料。
2. 明確指出學生目前在特殊教育的能力限制。
3. 明確指出學生的障礙需要。
4. 參與解釋資料。 |
| 家長 |
1. 提供有關家長參與的能力和限制之資料。
2. 參與發展IEP的目標。
3. 提供兒童所接受其它服務的資料。 |
| 學生 |
1. 提供在課程及教室中已被證明有益之資料。
2. 提供有關生涯目標或興趣的資料。
3. 協助評量以前計畫中所訂之目標。
4. 協助確定適當IEP的目標。 |
| 諮詢專家(如諮商員、語言治療師、社工員、心理測驗師等) |
1. 解釋特殊評量資料。
2. 給教育方案提供建議。
3. 提供有關相關服務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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