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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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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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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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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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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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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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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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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國民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能接受適合的特殊教育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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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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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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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品學兼優、特殊表現或家境清寒的學生獎助金或教育補助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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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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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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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並應提供學生無障礙考試之服務措施。 |
身心障礙
保護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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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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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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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考試、進用或給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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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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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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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不得因其障礙類別、程度、或尚未設置特殊教育班(學校)而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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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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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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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時所需的經費應依障礙等級給予優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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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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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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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中職,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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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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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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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繼續升學的身心障礙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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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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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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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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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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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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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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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中職應依就近入學原則安置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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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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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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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應辦理一次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的甄試,提供學生繼續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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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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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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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生障礙程度需要提供其考試適當服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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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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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限制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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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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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融合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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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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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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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學生的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評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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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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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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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教育,詳列出應優先辦理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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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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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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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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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必要的教育輔助器材,並設立資源教室,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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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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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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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改善校園環境,提供學生無障礙學習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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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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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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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辦理特教宣導,鼓勵大眾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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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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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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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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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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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家長電話拜訪與會談 |
每學年八月份 |
| 2.親師座談會 |
每學期一次 |
| 3.資源教室身心障礙學生家庭訪問 |
寒暑假或課餘 |
| 4.家長及老師充分溝通、互相支持 |
平時 |
| 5.提供特教資訊與新知 |
視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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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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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開身心障礙學生IEP與檢討會議
2.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
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 |
| 3.實施個別化補救教學與評量(針對同學之個別化差異與需要,原班級任課教師進行一對一補救教學) |
每學期利用早自習、週班、軍護免修課、放學等時間。 |
| 4.鼓勵對外參加校際或全國競試活動,並安排指導教師予以特訓 |
每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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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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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科加強
2.術科輔導
3.試題分析
4.口試模擬 |
從高一起逐漸建立,至高三加強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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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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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始業輔導
2.安排愛心熱心導師 |
高一起 |
| 3.建立學生輔導檔案 |
平時 |
| 4.工讀生制度 |
每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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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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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諮商 |
視學生需求 |
2.小團體輔導
3.同儕輔導 |
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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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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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向試探 |
高一 |
| 2.生涯規劃 |
高二 |
| 3.適性輔導 |
高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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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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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學生輔導會議
2.任課教師教學研究會
3.個案輔導會議
4.期末工作檢討會 |
每學年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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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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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教知能研習 |
不定期 |
| 2.視、聽、肢障宣導 |
平時 |
| 3.讀書會活動 |
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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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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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普通班教師、普通班學生、行政人員有關專業諮詢與服務 |
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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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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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無接縫、全方位的轉銜服務,輔導其升學或就業、生活、心理、福利等方面提供相關服務 |
高一起 |
| 2.身心障礙畢業生轉銜資料通報 |
高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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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整合資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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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障礙學習、生活、復健輔具之評估、申請與提供
2.身障學生特殊需求服務調查與資源尋求 |
每學期初 |
3.資源教室視、聽障、肢障障學生相關專業服務
4.結合台中啟明、啟聰學校、中區科技輔具中心等相關單位作專業整合服務 |
每學期至少一次 |